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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协力基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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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协力基金
日本协力基金介绍
200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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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的执行机构是成立于1961年3月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它的前身是“东南亚开发合作基金”,成立于1953年10月,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政府为了把对外经济援助活动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资助进出口的商业性贷款活动区别开来,遂于1961年3月将“东南亚开发合作基金”从日本输出入银行中分离出来,改名为“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划归日本经济企划厅领导。“基金”成立初期,仅对日本企业提供一般贷款和投资,与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是间接提供延期付款的间接信贷关系。从l963年起,才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直接贷款。“基金”本身无权决定对外贷款数额,而只能根据政府间签订的双边贷款协定,同受授国金融部门签订具体贷款协议,履行上述协定。
“基金”宣布的目标是“为了有助于东南亚地区和其他发展中地区的产业开发和经济稳定,当这些地区开发产业和稳定经济所需资金难以从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普通金融机构借入时,‘基金’便向他们提供必须的资金,以促进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日本政府的国库拨款。此外,“基金”还可以从“大藏省资金运用部”借款和发行债券,但规定借款和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额和公积金的总和。由于举债费用高于“基金”对外援助贷款的平均利率,故借款不多。
“基金”经营业务有直接贷款、一般贷款和投资。直接贷款是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或政府机构直接提供贷款,它是“基金”的主要任务。直接贷款又可分为开发贷款和商品贷款两种。开发贷款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商品贷款是帮助发展中国家从日本进口商品而对之提供的贷款。一般贷款和投资是向日本本国企业进行的贷款或投资,借以支持日本企业在海外从事开发和投资活动。日本政府在1975年规定,自1975年7月1日起,凡贷款的赠与成分超过25%者属于“基金”的业务范围,其他贷款则属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业务范围。
显然,“基金”贷款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利率低,期限长。利率一般在3.5%左右,期限一般在2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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