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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5-3 点击数:1849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际发[2003]1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林区、省地管市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省与各项目市州(县市)及省直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外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依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系指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其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本办法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的债务债权代表人,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办理相关手续,代表省政府与财政部签署贷款协议和与各项目市、州政府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再转贷协议。省及各市州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地的此类贷款业务进行综合协调与管理。
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或转贷银行)的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 除单独说明者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称“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统称“贷款项目”;“国外贷款机构”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转贷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及其<也有关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项目单位”指具体的执行和实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单位、机构或企业;“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地方项目单位”或“地方项目办”是指省、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和项目单位(或各级项目办)。                        
第二章 贷款的转贷管理
 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项目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省政府,省财政代表省政府再转贷给各项目市、州政府,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承担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财政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给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每个具体贷款项目所采取的转贷形式,按财政部确定的转贷方式执行。第九条 确定由省政府承贷的贷款项目,在贷款的对外谈判工作完成、贷款协定签署及省与财政部签署转贷协议后,再与各项目市、州政府签署再转贷协议。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全权负责由省财政转贷给各市州政府贷款的转贷工作,办理再转贷协议的签署。
第十条 确定由转贷银行负责向项目单位转贷的项目贷款,转贷银行可要求接受转贷的项目单位出具银行或企业提供的偿还担保,但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财政)为项目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偿还担保;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亦不得主动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偿还担保。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转贷银行认真按财政部规定的转贷利差进行转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转贷利差分别最高不得超过年率0.4%和0.6%,其他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转贷利差应符合国际惯例、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和国内相应标准。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对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日常综合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授权并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同时负责有关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与提出等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参与其项目的具体执行活动与管理工作,也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具体承担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在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湖北省利用贷款规划、项目准备、项目选定、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确认等工作;参与贷款项目 后评价工作。 2、参与对国外贷款机构谈判、签约及负责项目生效后的执行、监督、检查等业务。 3、受省政府委托,与财政部签订贷款的转贷协议,并负责办理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项目单位再转贷协议,落实各级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 4、制定湖北省贷款项目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提款报账办法;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业务政策。 5、负责建立和管理贷款项目的专用账户或周转账户;负责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支付、结算及核算;负责办理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的回收和对外偿还;监督管理贷款项目的内配资金、还贷准备金。 6、负责对全省贷款及项目的数据统计、分析及评估。 7、参与贷款项目的土建、物资设备的国际国内招标采购、合同谈判和签约;参与聘请国外咨询公司和国际招标代理公司的采购、合同谈判和签约。 8、监督检查贷款项目办公室的管理经费,审批贷款项目的培训计划、出国访问及外汇支付、结算等。 9、负责贷款项目的技术援助款项及赠款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国外贷款机构考察团的接待、会谈及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11、配合审计部门,向国外贷款机构、财政部、国家审计署提交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由财政部转贷给各级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和需要,单独设立一个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在地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对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的中央打捆项目,涉及项目准备与执行的重要事项,省项目办必须事先征得同级、下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的同意。未经同级、下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同意,省项目办不得对上、对外承诺或着手实施。
第十五  对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地方和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或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具体项目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本地所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筛选、计划制定和申报工作。并就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作初步的分析。填写《对申请列入贷款规划的地方性项目审核意见书》,逐级上报到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于无市、州财政报送的《审核意见书》的项目,省财政不列入贷款项目的选定和申报范围,无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书》的地方性项目申请,财政部将不予列入有关贷款规划清单。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关于其项目已列入有关贷款规划的通知后,方可式开始进行与利用贷款有关的准备工作,并应按照国内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程序的要求与规定,参与项目单位准备和报批项目建议书,以便项目正式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单位提出,限额以上的,经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抄报财政部;限额以下的,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转贷银行负责转贷的项目立项工作由转贷银行承担。
第四章 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报批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和移民安置计划等;项目单位应在国外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订出与贷款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宏观监控和指导。对于列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清单的项目,省财政厅在接到财政部通知后,及时通知市州财政部门,要求市州财政部门详细落实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偿还、风险分析、配套资金安排等问题。各地财政部门应切实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对于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问题,尤其是经济、财务计划及贷款使用和转贷安排、风险分析、配套资金排、偿还方案等方面的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进行审查,逐级上报。在项目正式评估之间,项目市(州)财政部门再次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财务可行性审核意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于没有市州财政部门《项目财务可行性审核意见》的,省财政厅将不列入贷款项目范围。转贷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应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贷款机构对该项目的评估同步进行,并将评估结论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提出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对由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当地政府的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在国外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之前,各项目市州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该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要明确配套资金的出资部门及资金来源,需要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还要评估这些部门的出资能力);无财政部门审查意见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省财政厅不列入贷款项目的范围,或建议财政部通知相关国外贷款机构推迟或取消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省财政厅按财政部确定的转贷条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商定再转贷条件,再转贷条件须报财政部审核同意。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同意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
第五章 对外贷款协定的谈判、签署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积极参与财政部组织、安排和协调的与国外贷款机构就每个具体项目所进行的相关协定的谈判、签署与生效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参与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准备和提供协定谈判、签署及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六章 贷款项目执行、监督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的贷款项目,省财政厅及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负责对项目执行的各项主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并随时了解、跟踪和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项目执行中需要财政部处理和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单位需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报告。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执行。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各项活动,包括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内容的具体实施、项目执行监测报告等,均应按财政部和相关国外贷款机构、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及时将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提交相应的国外贷款机构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和改变贷款用途。凡在项目执行中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问题的,省财政厅将停止该项目的提款报账。
   对所有贷款项目的年度审计由国家审计署负责。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各级受审计署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将提交国外贷款机构的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的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订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项目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贷款专用账户(或周转金账户)的管理以及贷款的支付与提款报账; (三)负责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四)监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 (五)监督、管理项目办管理费的使用; (六)其它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并监督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参与并监督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确认、上报及发放、使用全过程。凡发现项目不按世行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办理的,省财政厅将停止该合同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的项目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参与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项目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并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后续管理。 项目的运营计划应由各级项目办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应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或转贷银行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执行本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订的相关贷款项目财务与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就利用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成的项目,在有利于效益发挥和投资回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但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并得到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对于在建项目或贷款债务尚未偿还完毕的项目,在进行上述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必须征得省财政厅、财政部和国外贷款机构的同意,并与省财政厅、财政部就有关剩余债务的偿还达成实质性协议。
第七章 贷款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与上级财政部门签署的转贷协议或转贷实施协议,就本地方承担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承诺费、利息和本金。各市州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及时提出贷款资金管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统还的贷款债务支出,要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关于颁发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8]93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世字[1997]640号)文件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确保贷款债务按时足额偿还。地方政府的还贷准备金由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并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实行债信等级评审和监督制度,并参照国际通用的标准,建立本地区债务尤其是政府主权外债的宏观监控体系,加强对本地区债务的跟踪与监测,以防止债务偿还出现困难。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树立风险意识,重视相关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贷款债务拖欠处罚制度。 对出现贷款债务拖欠的地方,除实行财政预算扣款外,从拖欠债务超过1个月起,对所欠债务按日率1%加收滞纳金。 对拖欠贷款债务的,在还清欠款或就该欠款作出省财政厅接受的偿还承诺前,省财政厅将暂停当地新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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